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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方案等于种草植树?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澄清四大认知误区

时间:2026-10-25 14:14:01

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司2018年12月19日的官方答复,结论是:对照办水保〔2016〕65号文,该项目不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具体分析如下:

官方答复的核心逻辑

1. 不属于"地点、规模重大变化"情形

该煤矿排土场占地由96公顷变为114公顷(增加约18.75%),排土量由1800万立方米变为约1600万立方米(反而减少)。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才需要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本案防治责任范围增加未达到30%以上,且排土量没有增加,不属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2. 不属于"新设弃渣场"情形

第五条关于"在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规定,针对的是新设渣场的情形。本案排土场是已批复的原有排土场,只是占地范围有所扩大,不属于新设弃渣场,因此不适用第五条关于"新设弃渣场占地不足1公顷且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可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两点

地方规定可能更严格。 办水保〔2016〕65号文明确适用于水利部审批的项目,地方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执行"。留言中提到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采用了"征占地面积未超过20%、土石方量未超过40%"的口径,与水利部65号文的30%标准不同。水利部在答复中特别提示:针对具体项目,应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变更判定要区分情形对应条款。 第三条针对的是项目地点、规模重大变化,第五条针对的是渣场外新设弃渣场或堆渣量提高20%以上,两者适用对象不同,不能混用。本案既未触发第三条的30%阈值,也不属于第五条的新设渣场情形,故两条均不适用。

结论

该项目排土场占地从96公顷扩至114公顷(增幅约18.75%),未达到65号文第三条"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变更触发条件,也不属于第五条新设弃渣场情形,按水利部65号文不需要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但鉴于地方条例口径可能不同(如内蒙古采用20%的占地标准),最终是否需要变更应以项目所在省级规定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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